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歧 視 工 會 首 案 罪 成 英 航 罰 款


本 會 對 此 案 件 裁 決 表 示 歡 迎 , 對 工 會 人 員 及 工 會 會 員 參 與 工 會 及 其 活 動 得 到 合 法 之 權 利。

案 件 透 路 英 國 航 空 香 港 空 中 服 務 員 , 年 前 集 體 向 資 方 追 討 拖 欠 的 年 終 酬 金 , 服 務 員 工 會 主 席 吳 敏 兒 因 回 應 傳 媒 查 詢 事 件 後 , 遭 資 方 發 警 告 及 進 行 非 正 式 監 察 , 結 果 勞 工 處 票 控 英 航 違 反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, 阻 撓 吳 行 使 其 參 與 工 會 活 動 之 權 利 , 英 航 昨 在 東 區 裁 判 法 院 承 認 控 罪 , 被 判 罰 款 五 千 元。

傳 票 控 罪 指 被 告 英 國 航 空 公 司 去 年 八 月 四 日 , 為 阻 撓 或 阻 嚇 吳 敏 兒 行 使 享 有 參 加 工 會 活 動 之 權 利 , 而 對 她 進 行 非 正 式 監 察 , 又 發 出 口 頭 及 書 面 警 告 , 違 反 《 僱 傭 條 例 》 第 21B 條( 2 )( a )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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單條條文模式


條:21B
標題: 僱傭條例
條文標題: 僱員參加職工會及其活動的權利
憲報編號 : 135 of 1997 s. 4(1) & 14(1)
版本日期 :31/10/1997

(1)任何僱員,在其本人與僱主之問,享有以下權利 -


(a)作為或成為根據(職工會條例)(第332章)登記的職工會會員或職員的權利;
(b)凡為職工會會員或職員,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;
(c)聯同他人按照《職工會條例》(第332章)的條文,組織職工會或申請將職工會登記的權利;《由1997年第101賊第26條修訂)
*(d)(由1997年第135號第4(1)及14(l)條廢除)

(2)任何僱主,或任何代表僱主的人,如 -


(a)阻止或阻嚇,或作出任何作為以刻意限止或阻嚇僱員行使第(1)款所授予的任何權利;或
(b)因僱員行使任何該等權利而終止其偏傭合約、懲罰或以其他方式歧視該僱員,
即屬犯罪,一經定罪,可處第6級罰款•(由1988年第24號第2條修訂;由1995年第103號第5條修訂)

(3)在本條中 -


" 工作時間" (working hours),就僱員而言,指其按照與僱主訂立的合約所須工作的任何時間;
"適當時間" (appropriate time),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•指一

(a)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;或
(b)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,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,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,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•


【比照1971 c. 72 s. 5(1)、(2)&(5) U.K.]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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